□本報記者徐偉
  房地產公司非法銷售被查封房屋181套,涉案金額1.9億,造成大量購房者未能按期接房的嚴重後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作出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09年,吳某成立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建設位於重慶渝中區新華路201號的重慶國際大廈。2010年2月,吳某與劉某簽署《風投協議》並向其借款5000萬,同年10月用建設中的重慶國際大廈部分樓層作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兩億元。
  2012年5月,劉某以吳某未履行《風投協議》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隨後,重慶國際大廈第19層至64層部分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吳某未按時歸還貸款及利息,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重慶國際大廈。根據相關執行裁定書,重慶國際大廈負2層至64層部分房屋被查封。
  吳某在明知重慶國際大廈被查封的情況下,仍繼續向購房者銷售該房屋,從2012年5月法院第一次查封重慶國際大廈至同年12月底,該房產公司共計向購房者銷售181套被查封的房屋,銷售金額達1.9億餘元,實際收款1.57億餘元。
  2013年8月,公安機關將吳某拘傳到案。審查中,吳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解決大量購房者不能按期接房的問題,並配合有關機構協商處理欠款問題。
  對於吳某擅自處置查封房產的問題,法院審理後,作出如上判決。
  ■以案釋法
  擅處查封財產法定代表人擔責
  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明知自己經營的重慶國際大廈的部分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非法變賣銷售,涉案數額巨大並導致大量購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法官解釋稱,所謂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
  刑法並未明確規定該罪為單位犯罪,故本案中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構成該罪。吳某作為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在明知房產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進行變賣,其行為符合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犯罪構成,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協助處理因其非法處置被查封的財產所產生的不良後果,儘力消除不良影響,具有悔罪表現等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公司出售查封房套現近兩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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